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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进人才 |
| (注:标红处为办理过程中特别需要企业注意的地方) |
一、办理范围
凡在FESCO存档的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驻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驻京研发机构、环保企业、软件企业。
二、办理条件
年龄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须经国家教委认证)。
同时:申请人必须在所在用人单位有两年以上连续工作经验;专业必须符合《2006年人才目录》(见附件1)
三、 申报材料(复印件使用A4纸)
1、所在用人单位出具"关于办理×××调京的申请"原件(内容:企业基本情况、申请人基本情况、入单位时间、工作岗位、详细工作业绩、引进人才理由),申请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2、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驻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驻京研发机构、环保企业、软件企业的批准证书(由北京市经贸委、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科委或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批准,在有效期内)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最新年检章);
4、申请人及随调人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申请人及随调人员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高级职称需提供高职任职通知);
6、申请人及随调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随调人员在京单位同意接收函(需在京单位及其上级单位(局级以上)人事部门盖章)原件一份,接收函上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
9、已婚者出具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子女随迁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超过16周岁的,需学校出具在校证明;无工作的需当地劳动部门出具待业证明;属于收养子女的,提交收养证书及女方未曾生育的证明;
11、申请人及随调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函原件各一份(可随档案转)。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属业务部提交申报材料,审核合格后,证书原件退回,填写《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一份,随调人员也填写《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一份(表内"申请单位意见"一栏加盖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的公章,相关负责人签字);申请人及随调人员各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表内"承办单位盖章"一栏加盖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的公章,相关负责人签字,如夫妻双方原籍户口及调京后户口为同一派出所,填写一式四份即可);
2、业务部审批后,将申报材料报FESCO总部服务大厅350房间审核;
3、服务大厅审核无误后,开具商调函,调阅申请人及随调人员的人事档案;
4、审档合格后,报北京市人事局审批;
5、审批同意后,领取批件,按人事局所发"报到须知"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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