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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介绍 |
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而制定的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三)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四)失业保险费滞纳金;(五)财政补贴;(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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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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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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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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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要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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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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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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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10月之前的工龄和92年10月之后在事业单位的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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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各
区
县
社
保
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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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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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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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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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执行14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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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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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视同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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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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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正常缴费可以享受待遇,补缴的月份不能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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