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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自负8%:单项检查费、治疗费超过200元需个人承担8%,B超超过90元需个人承担8%
b) 自负10%:部分药品(乙类药)需个人承担10%
c) 自负50%:贵重医用材料等需个人承担50%
四. 特需医疗服务
特需医疗服务不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畴,包括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等等均不报销。
五. 子女报销
a) 报销条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18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含双胞胎)
b) 报销项目:药费、化验费、检查费、手术费、输血费(5项)
c) 外地户口子女报销:首次报销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采用一年一地的报销原则
d) 持分割单报销:分割单原件和所有单据的复印件,实赔额不超过花费的100%
六. 女工生育
a) 医院的选择:蓝本 4 家、 A 类医院、医保定点专科医院
b) 围产、生育费用的报销比例为 100% ,封顶 8000 元 / 年,报销时需提供蓝本、结婚证、北京市生育证、婴儿出生证、诊断证明等复印件
c) 入院生育需携带蓝本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交至医院,生育费用直接和医院结算
d) 生育津贴的办理:详见生育津贴专栏 详情>>
e) 计划生育:蓝本、结婚证、计生诊断证明
七. 异地就医
a) 异地安置:就诊医院3家,北京1家,异地2家
b) 异地就医:只能看急诊,二级(含)以上的医保公立医院就诊,报销时需提供单位出具
的出差证明或探亲证明(盖章有效)
八. 提供单据
a) 门诊:
i. 门诊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机打收据,手写无效;要有发票号、手册号和“上传”字样
ii. 医保专用处方、药费明细单:实名制报销,基本信息不允许涂改
iii. 结果报告单
iv. 治疗明细单:机打有效,手写明细单需加盖医院收费处公章
v. 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复印件等
b) 急诊:
i. 所需单据同门诊
ii. 收据加盖急诊章
iii. 急诊诊断证明
c) 住院:
i. 住院医疗费用专用收据
ii. 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分割单)
iii. 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单
iv. 出院诊断证明
九. 报销时限
a) 每年3月1日至次年1月10日前
b) 离职员工需在离职前将在职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完毕
十. 理赔时限
FESCO自收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理赔完毕,报销高峰期15个工作日理赔完毕.
特别提醒:
自2007年7月1日起,北京市将实行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实名制,参保市民到定点医院看病时,必须拿着贴有"条形码"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经确认身份后才能获取医保处方及票据,否则将不能享受医保待遇。根据社医保规定,若7月1日后没有拿贴有"条形码"的蓝本看病则视为自费,不予报销。
报销医疗费用所提供的收据、医保处方、明细单、化验单、诊断证明、病历等单据的基本信息(姓名、年龄、性别、单位),均不允许涂改,但凡有涂改现象,单据一律不予报销,不予退回。重要单据请您在报销之前复印留存。
如患糖尿病,高血压,骨质增生等病症医保中心可能会需要您提供医院开具的相关疾病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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