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安康保障


"重疾安康保障"是什么?

  "重疾安康保障"系FESCO健康福利之一,可供员工所在公司(或代表处)为员工选择。凡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的外企员工,初次选择本福利60天之后,可以享受我们所提供的这项健康保障:
  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本细则所附之任一种"重大疾病"的员工( 年龄在18-60 周岁之间), 即可在合同期内享受由FESCO 提供的"重疾安康保障",最高累计保障金额为人民币25 万元, 保障内容包括:
  1) 重疾安康保障金:社保报销范围外的自费药等90%报销,封顶人民币10万元
  2) 重疾安康住院治疗及出院康复保障金:
    员工住院治疗期间,员工可享受人民币200元/天床位补助,累计保障期限为180天 
    员工出院后可领取人民币100元/天的康复补助,累计保障期限45天
    员工住院治疗及出院康复期间,可获得人民币1000元/月看护津贴,累计保障期限1年 
  特别保障:员工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FESCO 将一次性给予员工人民币2 万元的慰问金( 员工不再享受其他保障)。
  3) 重疾安康身故保障金:员工由于二十种重大疾病不幸身故,员工受益人可获得人民币10万元家属抚慰金

■" 重疾安康保障"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如被保障员工因罹患上述二十种重大疾病,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及资料向被保障员工所属的FESCO 业务部提出申请并填写理赔申请书,经FESCO 医保中心审定后进行相关费用的支付。具体说明如下:

  1. "重疾安康保障金"申请所需证明及资料:
  1) 被保障员工姓名、FESCO 工作证;
  2) 提供被保障员工户口本或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3) 提供由社保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组织学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 提供就医门诊费用收据(社医保分割单)、处方及检查治疗明细复印件

  2. "重疾安康住院治疗保障金"所需证明及资料:
  1) 提供被保障员工姓名、FESCO 工作证;
  2) 提供被保障员工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3) 社保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组织学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 证明书;
  4) FESCO 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的病历、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及相关 的检查检验报告);
  5) 提供被保障员工住院费用收据(社医保分割单)、清单、明细单及出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3. " 重疾安康保障身故保障金"所需证明及资料(由被保障员工的身故保障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障金给付申请书):
  1) 被保障员工的姓名、FESCO 工作证;
  2) 被保障员工户口本或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3) 公安部门或社保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障员工的死亡证明书;
  4) 如被保障员工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需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障员工户籍注销证明;
  6)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障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4. 上述保障金申请过程中需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1) 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2) 若有多名受益人,应指定委托代理人并签署委托书, 同时提供受益人的联系电话及保障金分割协议,必要时还需提供相关公证证明,受益人还需提供工商银行活期存折的账号,填写理赔申请书。

附:20种重大疾病如下:
  1. 癌症 2. 急性心肌梗死 3. 中风 4. 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5. 慢性肾功能衰竭( 尿毒症) 6. 重要器官移植手术 7. 瘫痪
  8. 失明 9. 心脏瓣膜置换术 10. 主动脉手术 11. 再生障碍性贫血
  12. 良性脑瘤 13. 昏迷 14. 失聪(丧失听力) 15. 脑炎
  16. 严重头部创伤 17. 丧失言语能力 18. 大面积烧伤
  19. 细菌性脑膜炎 20.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 哪些情况不属于给付范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障员工初次患本细则所附之任一种重大疾病或因此身故的,不属于"FESCO 重疾安康保障"给付范畴:
  1) "重疾安康保障金"免付范畴
    a.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障员工的故意杀害、伤害;
    b. 被保障员工故意犯罪或拒捕;
    c. 被保障员工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d. 被保障员工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e. 被保障员工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f. 被保障员工患有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g. 被保障员工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期间患有本细则约定的重大疾病的;
    h.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i.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j. 被保障员工为血友病患者;
    k. 初次选择本项福利后60天内所患疾病。

  2) "重疾安康身故保障"免付范畴
    a. 被保障员工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杀或自伤;
    b.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障员工的故意杀害、伤害;
    c. 被保障员工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
    d.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恐怖主义袭击(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e. 被保障员工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酗酒或斗殴;
    f. 被保障员工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g. 被保障员工怀孕、流产、节育、分娩或由此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h. 被保障员工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i. 被保障员工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
    j.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k. 被保障员工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以上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被保障员工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抗体,则认定已感染该病毒) 期间发生身故。
    l. 初次选择本项福利后60天内所患疾病。